完善建材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 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2022-05-20

20223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后,指导“十四五”开局乃至更长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里程碑,对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2002年我国首次提及“社会信用体系”概念,并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2014年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纲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被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并在全社会层面获得快速发展。

在建筑领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始终处于积极探索阶段。2005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建办厅[2017]3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2017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订立了执行规范。近日,为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强调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积极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除了政策层面的创新发展,在运用信用理念、方法和工具创新实践方面,各社会主体也在积极探索,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建设工程领域为例:协会层面上,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2016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关于开展2016 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全国范围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2020年进一步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监管模式》课题形式,探索开展通过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及信息采集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信用监管;2021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下发《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信用建设体系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此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多家协会也陆续通过线下开展信用评价等方式在细分行业落实信用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层面上,各市场主体也在积极探索新的信用评价模式,以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为例,作为专注于建设领域、覆盖建设领域全产业链的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拥有覆盖建筑行业全产业链的资深专家库,公司一方面与三十多家建筑行业协会及近千名行业内资深专家学者在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发展、信用评价、标准课题编制等领域展开合作,另一方面与“建筑云在线丨全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一体化服务平台”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展开合作,有效的推进了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工作。

二、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虽然目前各行业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性很高,毋庸讳言,也存在着法治建设滞后和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1)信用制度相对滞后,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交易氛围,影响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进行;(2)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仍然十分有限,奖惩措施不能有效曝光,没有形成一种社会共识的良好氛围;(3)行业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信息用信息共享不够;(4)行业信用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具体的评价指标、评级标准、信息收集、评价程序、评价主体责任及评价的结果应用还缺乏明确要求和细则;(5)违背法律法规、不执行合同契约、不兑现承诺和不遵守公共道德等信用交易风险现象突出。

以建材行业为例,由于安监、环保、原材料价格等原因,生产中极易出现临时、短期或不定期的资金问题,“赊销”交易更为普遍。在建材采购贸易中,供货商会要求采购商全款提货。但在实际业务中,采购商全额付款的资金压力是非常大的。同时,处于建材供应链的中小企业由于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缺乏抵押担保等资质问题的条件下,无法达到银行的信贷要求,从而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即使供货商对采购商有一定的信用赊销,仍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采购商短时间内的融资压力。虽然,供应链金融模式整合了商流、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以核心企业信用为担保,基于互联网技术手段对整个交易数据进行全程信用监控,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担保的融资瓶颈。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包括建材业在内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虽然平均赊销期限在逐渐缩短,但逾期天数却在逐渐增加。从行业发展角度来说,发挥信用在行业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才是建材行业发展困境的最终解决之策。

三、探索信用体系建设,赋能建材行业发展新格局

相较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关于社会信用体系作用以及重要意义的提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定位更聚焦于其对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作用和意义。《意见》从总体要求、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加强组织实施等六大部分提出了二十三点意见,构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格局,体现了系统性、整体性、创新性、融合性、法治性等五大特点,这对建材行业社会体系建设具有全面指导作用:

(一)完善建材行业信用制度标准体系

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将较为成熟的信用记录、档案、评价、监督、奖惩、应用等机制及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管理等制度写入相应的法规规章,逐步完善建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

加强行业信用标准建设。重点围绕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等标准规范,推动工程建设、建材服务等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对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

加强行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推进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查询系统,依法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平台登陆和查询功能。按照统一标准加快建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推进建材行业相关企业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现有系统平台的升级完善与对接融合,实现各个等级部门和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信用评价监管制度

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结合建材行业特点,分领域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媒体等中介组织作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评价。

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等级并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明确失信行为。建立完善的建材行业失信行为目录,作为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入失信记录。

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严格评价程序,坚持规范运作,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客观公正,对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分级分类明确各建材行业企业和部门对相关信用信息的披露权限和程序,明确有关社会机构、个人对信用信息的查询权限和程序。依托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设覆盖全行业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守信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采购建材、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

失信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在市场上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